寓所传教,外教被遣所回国
2005年5月,武汉某高校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遣返了该校两名A国籍外教。经公安机关查实,这两名外教先后于2005年8月、2006年3月受聘于该校从事外语口语教学工作。自2005年10月起,外教甲先是以课后辅导为名,邀请五名学生到其位于校内的寓所门交流。交流中,甲称自己是一名虔诚的基督教徒,是“在耶稣的指引下来到你们身边”的,表示原意义务向同学们介绍基督教义,并称这是“了解西方文化和价值观的最佳窗口”。在甲的热情感染下,其中四名同学课后常到甲的寓所听其讲解《圣经》,后增加到七人,讲解活动也逐步升级为定期作弥撒、诵读《圣经》等。外教乙来校后也迅速加入义务传教中,被遣返时正在做几名同学的工作,劝他们皈依到耶稣门下。
点评:
我国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宗教活动不得妨碍国家的教育制度。高校是进行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场所,任何人在校园内传教都是非法的,既妨碍了国家教育制度,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宗教活动的范围。
了解西方文化与接受其宗教教义,二者是不同的。我们要学会识别并警惕非法传教,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传教活动。同时,还要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讲学、学术研究、文化交流等渠道进行宗教渗透活动,以防陷入反动宗教组织的陷阱而不能自拔。
法律链接
1、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