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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违纪警示录之盗窃篇

 

校园违纪警示录之盗窃篇

 

 【典型案例】

 

某高校2006级小陈来自农村,父母亲都是农民,对于一个经济比较困难的农民家庭来说,培养一名大学生有多么的不容易。小陈高考时成绩也不错,考进广州大学时是本专业最高分数的学生。但是由于上大学后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学习成绩不断滑坡,从领先位置一直下滑到排名落后。2007年年底,小陈在图书馆被人偷了书包,心理极其不平衡,但他并没有找老师反映情况和沟通思想,而是采取了极其错误的做法:报复别人,知法犯法,从此走上盗窃犯罪之路。从200712月至20083月的3个月时间内,小陈在学校图书馆阅览室疯狂作案25次,盗窃同学的钱财物品共计5千多元。

20083月,小陈被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派出所抓获并刑事拘留,次月被逮捕。在此期间,学校的领导和老师为挽救这名失足学生尽责尽力;父母更是为了儿子的事情操碎了心,尽管家境不好,他们也想方设法为他聘请了好的辩护律师。今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小陈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学校根据校纪校规,作出给予小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一个本来前程似锦的大好青年,就这样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小陈在悔过书上写下了这样的话:对于这些错误、罪行,我全部承认,也必须坦白交待。而且,我必须服从有关方面的安排,给予他们赔偿;之余,无条件地接受惩罚。”“呆在看守所已经第十天了,这十天里,世界好像突变得昏暗。我很害怕,因为,我进了牢房。我知道这都是我自己因愚昧无知、贪得无厌而应得的惩罚。他在 08420给父母的信中写道:阿爸阿妈,我很想你们。天气多变,您们一定要注意身体啊!……如今,儿没用,让您们伤心、失望了。我违了法,犯了罪,进了看守所。

小陈的违法犯罪事实让我们引以为戒的是,法律法规好比一条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在人生的旅途,有一些错误是一次都犯不起的,犯了就要承担后果和责任,就得负出代价。

 

【相关法律及校规链接】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X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屡教不改(包括因该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无论涉及金额多少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的,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明知是赃物却购买的,没收其赃物,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 明知是赃物却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团伙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